第469章 炎武律疏(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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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章 炎武律疏(下)(1/11)

第469章炎武律疏(下)

两汉四百年,律、令、科、比,林林总总,极其庞杂,断罪所需比对法条已近三万条,两百余万言,七百余万字。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莫说普通的司法官员,就连大汉的廷尉正卿都无法遍览律令,这就使得刘禅这段时间在选拔、提拔律法相应官员时遇到了极大的阻碍。

因为考核没有标准答案,甚至就连出题人都不知什么是标准答案,全凭师承、家学及个人好恶评判。

没办法,两汉四百余年,『律、令、科、比』这一堆屎山代码实在太过复杂太过繁冗。

首先是汉律。

萧何定《九章律》九篇。

叔孙通加《傍章律》十八篇。

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定《朝律》六篇。

光律就有六十篇。

东汉建立后,光武帝刘秀并未制定新律,而是继续沿用西汉律篇,将这套律篇体系完整继承了下来,即使这六十律篇已有许多累赘重复,但祖宗之法不可变。

没错,起初最大的阻碍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因为这是刘秀再造炎汉后,宣示自家法统承继自前汉的政治表态。

等到后来政权彻底稳定,这套屎山代码已经运行了起来,至少没有动摇后汉的统治根基,于是后汉朝廷也就没有再动著新律立新法的念头。

虽然没有制定新律,但后汉法律并没有停滞不前,除了以上六十律篇之外,有两种法律形式承担了更新法律的职能。

一是《令》,一是《科》。

天子的诏令经过整理后可以上升为具有长期效力的『令」,对汉律起到补充甚至修改的作用。

前代天子所定之法叫律。

当代天子新定之法叫令。

后汉每一代天子都通过发布新的诏令来更新法律,而没有去动那几部律典。

这些诏令经过日常使用、筛选和整合,最终被编入律文,完成从诏到令,再从令到律的转化,是天子在国家层面的补充立法。

至于科,则是律、令以外,朝廷各机构针对具体事务、具体犯罪与刑罚制定的单行法规。

一则科条负责一件特定的事。

后汉中后期,科条的数量急剧膨胀,其数至一二万条,民间怨之,谓『科条无限』。

而除了令和科以外,后汉还有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形式:比。

也叫『决事比』,它是在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援引先前的典型案例作为判案依据。

『比』在西汉就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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