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章 撤销处分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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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章 撤销处分(3/3)

平稳、庄重的语调宣读: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15〕8号

关于撤销高育良同志党内记大过处分的决定

经查证核实,原汉东省委书记赵立春同志在汉东履职期间,曾就高育良同志个人婚姻状况变更事项,按规定程序向中共中央组织部递交了相关报备文件。

因当时中组部经办工作人员严重疏忽,致使该份重要文件在内部流转过程中遗失,未能及时归档并进入后续组织程序。

由于上述工作失误,导致中组部未能掌握高育良同志已通过时任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完整情况。

因此,中组部于2014年9月19日依据当时掌握的信息,对高育良同志作出的党内记大过处分决定(中组发〔2014〕15号),存在事实认定上的偏差,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

高育良同志是久经考验的党的优秀领导干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工作勤勉尽责,为汉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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